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明确产权。凡由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向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设施、设备等移交手续,确定工程设施、设备等资产的所有者、使用者;凡属财政补助性质的投资,由接受补助者享有财产所有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