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建成后的项目进行验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