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做好残疾评定工作。经市(地)级残疾人联合会审定,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