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依法减免残疾人相关费用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减免残疾人相关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