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依法减免残疾人相关费用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减免残疾人相关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