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核发残疾人证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依法组织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转介工作的;(三)其他未依法履行保障残疾人权益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