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核发残疾人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依法组织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转介工作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保障残疾人权益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