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政府举办的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依法执行有关助学待遇政策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