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或者残疾人联合会举报或者投诉。有关部门或者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自受理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