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