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设方便残疾人的优惠服务项目,适当减免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所用水、电、供暖、煤(天然)气等费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