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优先落实救助措施,在新建住房和维修危房方面给予资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安排廉租住房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在楼层分配上应当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的家庭给予必要照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