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铁路、民航、公路、航运等公共交通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出行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半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