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民政部门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应当按照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医疗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就医提供帮助,给予残疾人优先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的照顾。贫困残疾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百分之二十的床位费、检查费、手术费;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免收挂号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