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民政部门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应当按照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医疗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就医提供帮助,给予残疾人优先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的照顾。

贫困残疾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百分之二十的床位费、检查费、手术费;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免收挂号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