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逐步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者居家安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