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扶助措施,提高保障水平,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