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其家庭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困难的农村重度残疾人,应当为其代缴全部或者部分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