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办的非商业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福利待遇不变,组织者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应当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