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至少在一所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读书室,提供有声读物和盲文版书籍。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可以在政府举办的图书馆免费办理借书、阅览等有关证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