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五章 文化生活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新建、改建、扩建适应残疾人需要和特点的文化、体育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文化活动中心和体育训练中心。县级以上各类综合性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应当因地制宜地开辟适合残疾人活动的场地。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