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单位),按照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