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