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政府举办的普通高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对接受高中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优先给予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政府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贫困家庭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为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创造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