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和手语翻译、盲文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连续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满十五年,并在残疾人教育岗位退休的教师,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单独进行职称评定和晋级。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残疾人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纳入教育系统教师序列管理,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等享有与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