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合理设立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或者在普通职业教育机构设置教育点。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对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和创业能力。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