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和倡导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纳入普通教育机构实施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普通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特殊教育师资和康复、心理等专业人员,配置必要的康复设施,为残疾学生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