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足额保障残疾人特殊教育经费,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逐步增加。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