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贫困家庭中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应当按照家庭贫困程度适当减免基本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所需费用或者给予适当补助。

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在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免交康复训练费;其他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