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康复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实施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提供包括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