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康复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