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康复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残疾人年度康复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并将康复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