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