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二)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