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进行督察。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对全省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动态监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