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