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变更情况。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