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