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