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第一节 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第五十八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城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