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第一节 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第五十七条有效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使用功能,并可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或者编制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