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符合总体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