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市设计,应当对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空间形态、交通系统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并纳入相应城乡规划。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