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
(一)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目标、功能分区、开发规模、布局和实施时序;
(二)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
(三)各类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市政设施的布局安排;
(四)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