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九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以根据规划管理的需要要求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