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八条有效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特定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参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