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四条有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其总体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