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三条有效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同时对县域城镇、村庄的发展布局、资源保护和利用,重大设施布局等作出统筹安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