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二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以及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其规划期限应当与总体规划相一致。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