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用于指导划定区域内城市、镇的开发边界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并确定由省实施规划监控的区域。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