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省、城市和有条件的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城市、县和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