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七条已修改在本经济特区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但每户只能饲养一只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养犬。经登记养犬的单位,必须落实专人或者指定人员管理犬只。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