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申请养犬,应当先携带犬只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犬类免疫证应当注明犬只品种、体高、体重、体长、毛色和免疫情况。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